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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保护权益,共促繁荣

日期:2021-03-14

为在世界范围内协助并积极推动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努力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宣传维护消费者权益,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在 1983 年设置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Rights),并确定每年的 3 月 15 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 3 月 15 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1962年 3月 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询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 4项权利,肯尼迪提出的 4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 4项权利,一并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 8 条准则。1985 年 4 月 9 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督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对于广大消费者权益十分重视。1984 年 12 月 26 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 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1991年 3月 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在激情和探索欲的鼓动下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2010年 1月 30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开办 315 晚会新浪官方微博。截止 2020年 7月 16日,中央电视台 3·15晚会已经举办30 届。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设立,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罗达房·帕金所说:“每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应列入世界范围的为消费者权利的保障而斗争的行列。”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在每年选择一天,让各领域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精神动力。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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