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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青年教师导师制制度

来源: 日期:2019/05/09 14:29:00

一、导师以及青年教师工作职责

(一)教学导师的职责

1.关心青年教师思想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为教育事业献身的理想;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师德,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务实求精的敬业精神。

2.本着“教书育人”的原则,对青年教师进行全面指导,协助青年教师制定培养计划,并提出培养措施和计划。在指导期内使青年教师达到较好的教学水平。

3.根据专业发展需要,指导青年教师确定专业研究方向,制定业务进修、学历和职称提高计划。

4.通过课堂教学示范,使青年教师掌握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要求和标准。

5.有针对性地协助青年教师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帮助青年教师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技能。

6.首审青年教师学期工作计划、教学日历、教案、试卷等;期中、期末按教务处和教学院、系、部的要求对青年教师进行教学工作检查,并出具书面报告,交学院留存。

7.每学期听被指导的青年教师的课不少于5节,课后需及时交换意见。

8.每学期根据导师职责交一份工作总结并存入青年教师和导师业务档案。

(二)青年教师职责

1.热爱教育事业,有敬业精神,能积极主动争取导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

2.认真完成培养计划书中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3.旁听导师教学,并做好听课笔记。

4.主动向导师汇报在教学工作中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主动配合导师对本人的常规业务检查。

5.青年教师在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学院汇报,同时提供指导期间的有关资料。

二、教学导师的任用、考评和青年教师的考核

(一)导师的任用、考评

1.每学年初,根据青年教师数量确定导师计划数,教务处审核并公布符合导师任用条件的教师名单。青年教师与导师实行双向选择,根据个人申报情况结合专业需要,经核准,签订青年教师导师聘任协议书,报人事处备案。

2.对所指导青年教师的培养时间一般为1年。

3.每学年校督导组根据导师职责,对我院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学校将根据中期检查和年末验收情况对教学导师的工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优秀者学校奖励人民币1000元,合格者奖励人民币600元。不合格者取消指导教师资格,不给予补助,并终止导师聘任协议。

4.原则上每名教师同期只担任不超过3名青年教师的导师。

(二) 青年教师的考核

青年教师的考核采取日常考察与期满考核并重的方式,具体考核工作由校教学督导组和学院负责,导师协助做好考核工作。

在青年教师培养期初,教学导师应和被指导青年教师共同研究填写《青年教师培养计划书》,并报学院备案。

培养期间,学院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记载。

培养期满,青年教师应填写《青年教师培养工作鉴定表》有关部分,交教务处备案,学院和校教学督导组认真做好考核结论。如考核不合格,院教学督导室和导师共同分析原因,并做出延长指导期限或调整其岗位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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